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,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,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。购置日期按照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、《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》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。
二、本公告所称挂车,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。
三、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,具体要求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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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国产挂车:企业上传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》信息时,在“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”字段标注“是”(即减税标识)。
2.进口挂车: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《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》时,在“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”字段标注“是”(即减税标识)。
?。ǘ┕ひ岛托畔⒒慷云笠岛透鋈松洗摹痘嫡党龀Ш细裰ぁ坊蛘摺督诨党盗镜缱有畔⒌ァ分屑跛氨晔督泻耸?,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。
?。ㄈ┧拔窕匾谰莨ひ岛托畔⒒亢耸岛蟮募跛氨晔兑约鞍炖沓盗竟褐盟澳伤吧瓯ㄐ杼峁┑钠渌柿?,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。
四、在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》或者《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》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,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。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,经查实后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
五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财政部?税务总局?工业和信息化部
2023年9月22日